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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局工作职责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4-11-07


(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林业生态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、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。

()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、湿地的调查、动态监测和评估,并发布相关信息。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工作。制定全县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,指导各种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以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;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造林绿化工作。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组织、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、审核、检疫、检验工作。

()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;组织汇编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,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、运输,组织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,依法承担应由省、市、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、占有初审工作,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。

(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。

()组织、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依法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;负责全县国家、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、珍稀物种、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、繁殖、驯养工作。

(七)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、规划原则的指导下,依法指导森林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,监督管理野生林业生物种质资源、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。

(八)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。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,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。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。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、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
(九)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、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。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,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。

()承担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。组织、协调、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,承担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。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,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;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。

(十一)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,组织、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。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,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,管理监督市、县级林业资金,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,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,按照规定权限,审批、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
(十二)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工作,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。

(十三)负责本部门、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,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,预防和处置本部门、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。

(十四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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